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重訴,11,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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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楊瓊雅律師即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

被 告 鄧昭憲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013元,逾期駁回其訴。
事實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查:

(一)原告係以「1、被告不能單獨為系爭土地之管理行為;2、被告已經免除原告拆屋交地之義務;

3、被告之強制執行屬權利濫用且違反誠信原則」等理由,而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22號強制執行事件;

2、被告不得執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99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而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上業經調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卷證核閱屬實。

(二)上開執行名義之判決內容為「原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黃色斜線部分面積966.1平方公尺之第一層至第五層RC造教室、走廊及第六層機電室之建物,及附圖二所示黃色斜線部分面積155.12平方公尺之第一層至第三層RC造走廊,及附圖三所示黃色斜線部分面積993.15平方公尺之地下室、第一層至第三層RC造教室之建物、第四層機電室,及附圖四所示黃色斜線部分面積197.64平方公尺鐵架造車棚,及附圖五所示黃色斜線部分面積54.72平方公尺RC造警衛室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被告」,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以上事實有原告之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上開判決書可證,並調閱執行卷查明無誤。

是原告請求排除本院112年度司執第2422號強制執行交還土地之面積合計為2366.73平方公尺,966.1 155.12 993.15 197.64 54.72 =2366.73 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900元,有土地謄本可證(附於執行卷),合計原告請求排除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值為6,863,517元。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現值(元) 355 2,366.73 2,900 =6,863,517 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863,5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69,0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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