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重訴,6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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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蘇珮綺 
被      告  陳重男 
            黃義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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