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除,10,202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晏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1 協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 嘉新分行 112年9月8日 10,16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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