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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施樂萍即胡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乙紙,前經貴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刊登網站公告。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0月6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股票 1 603 股東戶號:652 戶名:施樂萍即胡偉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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