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除,2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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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歐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下稱本件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31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4日 未記載 58,050,000元 未記載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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