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除,2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美商羅德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暐程

代 理 人 姜淑慧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2月5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8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5日屆滿,因適逢接連放假與週末,故順延至同年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富本橡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顏蕭清媛 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 東嘉義分行 112年10月28日 79,798元 MG0000000 美商羅德日本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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