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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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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金永盛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235,000元EA0000000 冠賢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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