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除,45,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27~000036
股票
300000
002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38~000043
股票
187500
003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18~000027
股票
12186
004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5~000024
股票
5701
005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00000
股票
1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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