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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合鈦企業社(合夥)
兼
法定代理人 董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2月7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第一頁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共同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合鈦企業社、
董金萍
台灣銀行
嘉義分行
112年12月20日
400,000元
AQ0000000
利品工業
有限公司
合鈦企業社、
董金萍
台灣銀行
嘉義分行
113年1月20日
329,120元
AQ0000000
利品工業
有限公司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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