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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備註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嘉義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嘉義分行
112年11月16日250,000元
AZ0000000 受款人:
嘉義縣政府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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