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除,9,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兩張,經鈞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業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公告於鈞院網站。

現因前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坤榮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信用部 112年5月20日 69,370元 FA0000000 002 羅義盛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信用部和美分部 112年5月22日 47,212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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