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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甲○○即嘉年華戲院
乙○○○○○○○○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律師
被 告 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
兼法定代理
人 謝張秋月 住同上
被 告 庚○(即謝美卿)
住同上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律師
被 告 辛○○ 住嘉義市
二樓三
子○○ 住同上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被 告 壬○○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七○巷
一七弄
癸○○ 住同上
戊○○ 住彰化縣
二號
丁○○ 住嘉義市
己○○ 住嘉義市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7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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