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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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