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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渙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蕭道隆
~B 法 官 黃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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