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89,簡上,98,200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渙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蕭道隆
~B 法 官 黃渙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