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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滙通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送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淑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林淑鳳
~B 法 官 林淑鳳
~B 法 官 林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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