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89,訴,394,2001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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