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婚,65,2001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原本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越南同奈省邊和市新梅坊89/441號,惟本院依該址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向被告甲○○為送達,經該司以前開地址無此人遭退件為理由函覆本院,有該司九十年十月九日(九0)字第九00二0二0四二五號函附卷可考,是原告未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賴秀蘭
~B 法 官 林福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