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家管,6,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管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三十年七月六日生,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東石鄉○○村○鄰○○○○路壹佰陸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三十年七月六日生,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東石鄉○○村○鄰○○○○路壹佰陸號)於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遺有坐落東石鄉○○○段三家小段六五0地號土地(面積三一九一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四分之一),而該土地現由聲請人耕作中,茲因被繼承人甲○已死亡,且繼承人有無不明,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戶籍謄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東石鄉三家村村長證明一紙等為證,並經本院向嘉義縣東石鄉戶政事務所索被繼承人甲○及甲○兄長蔡良之日據時期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就現行戶籍資料,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無確屬不明,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

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杰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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