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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大埤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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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六萬四千零二元 │六萬三千九百五十七元,加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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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百八十二元 │原繳七百九十七元,退郵五百十五元 │
├────────┼────────────┼──────────────────┤
│本件送達郵費 │ 六十八元 │共二份,每份三十四元 │
├────────┼────────────┼──────────────────┤
│合 計│ 六萬四千三百五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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