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聲,1507,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七五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八七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七五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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