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親,21,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之子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沈秀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