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親,30,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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