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甲○○
衛隆中(即衛漙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0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52,120元,應徵裁判費109,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