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訴,683,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欽人
訴訟代理人 湯明聖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零玖元,折合銀圓柒拾伍萬陸仟零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伍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吳昀儒
~B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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