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訴,850,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蔡孟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主張本院有管轄權,然依兩造所簽擔保放款借據第十二條約定,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應訴,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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