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重訴,192,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申儀塑膠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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