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癸○○
壬○○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謝彩月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二三巷四衖四號四樓
被 告 以下四人均
丙○○
己○○
辛○○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甲○○○
丁○○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五0巷八弄五號五樓
乙○○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三七三號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寅○○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三二號十樓之二
兼訴訟代理人 丑○○ 住台北市○○區○○街七十之一號七樓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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