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賴銘堂會計師(事務所設於台中市○○○路○段二四三號三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依相對人八十九、九十、九十一年度對外及對內之相關財務報表,會計制度不健全,且有重大不實情事存在,涉及逃漏稅捐及損害股東權益之嫌,為此,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證書、存證信函、資產負債表、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票據信用查覆單、陳述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其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為二百六十萬零四千股,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九百六十萬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在卷足稽,聲請人持有股份總數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是聲請人所請與前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經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供本院選派,該會推蔫賴銘堂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考量賴銘堂會計師專業知識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足以維護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張鑽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