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2,婚,467,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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