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凃愛紳律師
周欣怡律師
陳鼎文 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彭帥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