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2,婚,571,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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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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