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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即玄城鐵材工程行 住嘉義縣民雄鄉雙援三七四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十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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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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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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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九千五百元 │(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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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旅費 │五百元 │(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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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郵資 │七百八十元 │(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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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鑑定費用 │1、五萬七千元 │1為鑑定基本費用 │
│ │ │2、三千元 │2為現場鑑定費用(鑽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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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合計 │拾壹萬零柒佰捌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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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已繳 │伍萬零柒佰捌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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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 │陸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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