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 請 人 O○○
a○○
送達代收人 林芳榮律師
相 對 人 S○○ 住
Z○○ 住
C ○ 住
B ○ 住
M○○ 住
P○○ 住
卯 ○ 住
A○○○ 住
宙○○ 住
寅 ○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七七巷三三號
丑 ○ 住
t○○ 籍設台北市北投區○○○路○段四六巷三六號五樓
黃○○○ 住
G○○ 住
戌○○ 住
巳○○ 籍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四巷二二號
午○○ 籍
未○○ 住
玄○○○ 住台北市○○區○○街二八0巷二一弄八號
酉○○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四巷二二號
申○○ 住
m○○○ 住
K○○○ 住
天○○ 籍
亥○○ 籍
地○○ 籍
宇○○ 籍
丙○○ 住
甲○○ 住
壬○○ 住
辛○○ 住
丁○○ 住
乙○○ 籍
U○○ 籍
b○○ 籍
V○○ 籍
k○○ 住
子○○ 住
g○○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三二巷八之一號
辰○○ 籍設台北市○○區○○里○○街二巷三二號
N○○ 籍設台北市○○區○○里○○街二巷三二號
Q○○ 籍設台北市○○區○○里○○街二巷三二號
l○○○ 籍
n○○○ 住
f○○ 住
q○○ 住
p○○ 住
o○○ 住
r○○ 住
s○○ 籍
住
u○○ 住
癸○○ 籍
戊○○ 籍
庚○○ 籍
己○○ 籍
D ○ 住
Y○○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十巷二三弄五號
E ○ 籍
e○○ 住
J○○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四二巷十四號之二
j○○ 籍設台北縣蘆洲市○○街三十巷八號三樓
T○○ 住
H○○ 住
蔡振旭 住
X○○ 住
I○○ 住
d○○ 住
F ○ 住
W○○ 住
R○○ 住
L○○○即蔡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六一巷十二弄五號三樓
i○○即蔡土
h○○即蔡土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四九巷十弄二號二樓
c○○即蔡土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八巷二弄六六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各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單位:新台幣)。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負擔如附表所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F0
~T40
附表一: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一元 │聲請人預繳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二元 │聲請人預繳二萬零二百二十元,扣除退郵│
│ │ │四百六十八元
├────────┼────────────┼──────────────────┤
│第一審旅費 │二千元 │聲請人預繳 │
├────────┼────────────┼──────────────────┤
│鑑定費、規費 │五萬六千零六十五元 │聲請人預繳 │
├────────┴────────────┴──────────────────┤
│ 總計:九萬一千二百七十八元
│
└────────────────────────────────────────┘
附表二:
┌─┬─────┬────┬──────┬────┬────────────┐
│編│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應負擔訴│應負擔費用額(四捨五入)│
│ │稱 謂│ │ │訟費用之│ │
│ │ ├────┤ │比 例│ │
│號│ │姓 名 │ │ │ │
├─┼─────┼────┼──────┼────┼────────────┤
│ │ │ │ │ │ │
│1│聲 請 人│O○○ │700分之154 │同 上 │20081元 │
│ │ │ │5筆土地 │ │ │
├─┼─────┼────┼──────┼────┼────────────┤
│ │ │ │ │ │ │
│2│聲 請 人│a○○ │840分之41 │同 上 │4455元 │
│ │ │ │5筆土地 │ │ │
├─┼─────┼────┼──────┼────┼────────────┤
│ │ │ │ │ │ │
│3│相 對 人│D ○ │1680分之187 │同 上 │8128元 │
│ │ │ │4筆土地 │ │ │
├─┼─────┼────┼──────┼────┼────────────┤
│ │ │ │ │ │ │
│4│相 對 人│e○○ │1680分之47 │同 上 │每人各須支付2554元 │
│ │ │E ○ │5筆土地 │ │ │
│ │ │T○○ │ │ │ │
├─┼─────┼────┼──────┼────┼────────────┤
│ │ │ │ │ │ │
│5│相 對 人│F ○ │800分之33 │同 上 │每人各須支付753元 │
│ │ │R○○ │1筆土地 │ │ │
├─┼─────┼────┼──────┼────┼────────────┤
│6│相 對 人│I○○ │400分之33 │同 上 │7530元 │
│ │ │ │5筆土地 │ │ │
├─┼─────┼────┼──────┼────┼────────────┤
│7│相 對 人│蔡振旭 │800分之33 │同 上 │3765元 │
│ │ │ │5筆土地 │ │ │
├─┼─────┼────┼──────┼────┼────────────┤
│8│相 對 人│H○○ │16分之1 │同 上 │5705元 │
│ │ │ │5筆土地 │ │ │
├─┼─────┼────┼──────┼────┼────────────┤
│9│相 對 人│W○○ │400分之33 │同 上 │每人各須支付3012元 │
│ │ │d○○ │2筆土地 │ │ │
├─┼─────┼────┼──────┼────┼────────────┤
│10│相 對 人│g○○ │6720分之47 │同 上 │每人各須支付638元 │
│ │ │辰○○ │5筆土地 │ │ │
│ │ │N○○ │ │ │ │
│ │ │Q○○ │ │ │ │
│ │ │l○○○│ │ │ │
│ │ │n○○○│ │ │ │
│ │ │f○○ │ │ │ │
├─┼─────┼────┼──────┼────┼────────────┤
│11│相 對 人│L○○○│26880分之47 │同 上 │每人各須支付160元 │
│ │ │i○○ │5筆土地 │ │ │
│ │ │h○○ │ │ │ │
│ │ │c○○ │ │ │ │
├─┼─────┼────┼──────┼────┼────────────┤
│12│相 對 人│S○○ │33600分之九 │同 上 │每人各須支付24元 │
│ │ │Z○○ │5筆土地 │ │ │
│ │ │C ○ │ │ │ │
│ │ │B ○ │ │ │ │
│ │ │M○○ │ │ │ │
│ │ │P○○ │ │ │ │
│ │ │卯 ○ │ │ │ │
│ │ │A○○○│ │ │ │
│ │ │宙○○ │ │ │ │
│ │ │寅 ○ │ │ │ │
│ │ │丑 ○ │ │ │ │
│ │ │t○○ │ │ │ │
│ │ │黃○○○│ │ │ │
│ │ │G○○ │ │ │ │
│ │ │戌○○ │ │ │ │
│ │ │巳○○ │ │ │ │
│ │ │午○○ │ │ │ │
│ │ │未○○ │ │ │ │
│ │ │玄○○○│ │ │ │
│ │ │酉○○ │ │ │ │
│ │ │申○○ │ │ │ │
│ │ │m○○○│ │ │ │
│ │ │K○○○│ │ │ │
│ │ │天○○ │ │ │ │
│ │ │亥○○ │ │ │ │
│ │ │地○○ │ │ │ │
│ │ │宇○○ │ │ │ │
│ │ │丙○○ │ │ │ │
│ │ │甲○○ │ │ │ │
│ │ │壬○○ │ │ │ │
│ │ │辛○○ │ │ │ │
│ │ │丁○○ │ │ │ │
│ │ │乙○○ │ │ │ │
│ │ │U○○ │ │ │ │
│ │ │b○○ │ │ │ │
│ │ │V○○ │ │ │ │
│ │ │k○○ │ │ │ │
│ │ │子○○ │ │ │ │
│ │ │q○○ │ │ │ │
│ │ │p○○ │ │ │ │
│ │ │o○○ │ │ │ │
│ │ │r○○ │ │ │ │
│ │ │s○○ │ │ │ │
│ │ │u○○ │ │ │ │
│ │ │癸○○ │ │ │ │
│ │ │戊○○ │ │ │ │
│ │ │庚○○ │ │ │ │
│ │ │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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