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九百元,應徵裁判費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七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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