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2,訴,880,2004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六0條第一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原告(即被告)根據另一份未經雙方公證的租賃契約法律關係,以反訴原告應負擔房屋租賃所得稅,而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六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元。

但是,本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且,反訴原告是以反訴被告未給付足額租金,及未同意反訴被告減少租金,作為本訴的防禦方法,故反訴訴訟標的,和本訴訴訟標的以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的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而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故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係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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