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2,訴,93,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甲○○、乙○○、丙○○、丁○○所有應有部分面積計算,依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三萬四千元、四十四萬四千元、四十四萬四千元、二十二萬二千元,應對上訴人甲○○、乙○○、丙○○、丁○○,分別徵收裁判費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九元、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千六百四十五元,上訴人均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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