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2,訴,945,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嘉義支庫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