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九百五十五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二十七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