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2,重訴,93,200402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文星即祭祀公業賴文雅管理人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六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九十三二月六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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