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路一七三巷十號)為聲請人(男、五十四年八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路七三四號)之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裁定宣告禁治產,惟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而聲請人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爰聲請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等語。
三、查乙○○為聲請人之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之事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裁定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另案本院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宣告禁治產事件民事卷查明屬實。
又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而聲請人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乙○○之子陳柚榮證述明確,爰審酌上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以護養療治禁治產人乙○○之身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 書記官 沈秀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