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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二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生,生前住:嘉義市○○里○鄰○○○路三七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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