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聲,101,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三八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壹拾萬元壹張(號碼:83C01880B;

並附息十七期至二十期)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金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三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壹拾萬元壹張(號碼:83C01880B;

並附息十七期至二十期),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前開公債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故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