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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F0
~T40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 陸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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