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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F0
~T40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 貳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
│ │ │ │
├───────┼────────────┼───────────────┤
│第二審送達郵費│ 壹佰陸拾柒元 │聲請人提起上訴時預繳叁佰肆拾元│
│ │ │,實際支出壹佰陸拾柒元,餘壹佰│
│ │ │柒拾叁元,已發還聲請人,非屬訴│
│ │ │訟費用,應予剔除。 │
├───────┼────────────┼───────────────┤
│合 │ 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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