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聲,125,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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