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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儒宏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
兼法定代理人戊○○ 住同
相 對 人 丙○○ 住同
丁○○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儒宏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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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合 計│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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