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3,聲,97,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各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伍角,及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所有權等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平均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平均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二萬零八百九十九元,即相對人應各負擔新台幣一萬零四百四十九元五角。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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