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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六腳鄉公所、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億零伍佰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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