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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壹佰陸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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