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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家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尚應徵貳萬玖仟柒佰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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